李玲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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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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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夫妻财产共有的区分

发布者:李玲玲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45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刘某于2000年10月购买一套房屋,2003年外出打工期间与张某相识,二人在200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两年后张某发现自己与刘某性格不和,于是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放弃这段感情,法院经过多方面考虑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6月刘某购买的房屋拆迁,拆迁款共计60万元。刘某在2015年3月用拆迁款购买了一套房屋。

问刘某在婚后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案情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刘某于2000年10月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屋的拆迁款也是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于2015年3月购买的房屋是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刘某在婚后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刘某个人所有,并不是夫妻共有。

律师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无法明确区分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夫妻共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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