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朱某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图除门窗、外墙保温、防水、电梯、水电、暖能、铁艺、批顶及粘贴等,朱某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朱某支付工程款。2013年朱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康某写了一份结算书,该结算情况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认可,认为价格过高。
案情分析:
我认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支付工程款,因为劳务分包协议书是康某代表建设工程公司同朱某签订的,而且公司给康某出具的有授权委托书,虽然委托书没有明确授权康某有工程结算的权利,但也不能说康某的结算无效。康某是代表公司进行的结算,康某只是公司的员工,是工作人员,建设公司应该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按结算价支付给朱某工程款,建设公司不符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朱某同建设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按另外一个结算价支付。
律师提醒:
在行工程结算的时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现场监理签字确认,另外还要求加盖单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