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被告陈某阳和陈某云兄妹在我方原告当事人与被告陈某阳关系存储期间私下转移夫妻名下公司,相关资产转移系未离婚之前私下的兄妹交易行为,于法不合,遂找到我这边整理安排提起诉讼并成功将被告转移给其妹的公司讨要回归。
原告与被告陈某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3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原告、被告陈某阳和案外人A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A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比例为:原告为5%,被告陈某阳为45%,A食品有限公司为50%,法定代表人为原告。2008年10月A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B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比例变更为原告20%,被告陈某阳45%,案外人蔡某泽35%,法定代表人为原告。2009年10月,B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比例变更为被告陈某阳持股100%的一人公司,同时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陈某阳。2012年11月法定代表人由被告陈某阳变更为原告。2013年3月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陈某阳。2016年12月18日,被告陈某阳与其妹被告陈某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B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被告陈某云,并于2016年12月22日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陈某云。
另查,2015年9月,被告陈某阳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16年5月19日判决不准予离婚。2018年被告陈某阳再次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18年7月16日判决双方离婚,后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一、确认被告陈某阳与被告陈某云于2016年12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陈某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所持有的被告B水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返还至被告陈某阳名下,被告陈某阳、B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应予协助配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某阳、陈某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