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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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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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关系期间按揭买房,分手后债权转让一方的,另一方虚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发布者:闫华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理原告裴某乐与被告舒某雨曾系恋人关系。2016年7月3日,双方与湖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XX第七期57幢2单元11层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27.33平方米,合同备案号为夏XXX,首付款320370元。后双方向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贷款745000元。2017年12月7日,原告裴某乐(甲方)与被告舒某雨(乙方)签订了《放弃房屋共有权协议》一份,载明:“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7月3日于武汉市江夏区XX小区购得房屋一套,房号为XXX。该房屋首付及房贷均由甲方支付。乙方主动放弃上述房产的共有权,甲方同意。因房屋按揭款未还清,无法减少债务人,暂时不能将房屋过户到甲方个人名下。故双方就上述共有房产产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1.乙方无条件同意放弃上述房屋共有权,确认该房屋为甲方个人所有,乙方亦无需承担该房屋贷款,尚未归还的房贷为甲方个人债务。2.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契税及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涉案房屋已在不动产登记局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还款情况证明表》,证明该房屋抵押贷款全部本息已于2019年3月1日全部还清,该行同意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及担保合同、放弃房屋共有权协议、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还款情况证明表、武汉市房屋交易查询结果告知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结合到庭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被告舒某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裴某乐办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XX小区第七期57幢2单元11层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XXX)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并过户登记至原告裴某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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