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20220**********

  • 执业机构: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与B、C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者:闫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综合咨询 |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03民初1299-2号 原告A,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A,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A,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203民初1299-1号保全裁定书,冻结被告A、B在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A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李锐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对被告李锐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A银行账户冻结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 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A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