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03民初1299-1号 原告A,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代理人A、B,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A,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A,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A、B在银行帐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案外人A自愿以其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XX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西字第××号)为原告B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诺如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愿以上述财产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A其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XX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西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B、C在银行帐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