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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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降价,购房人如何维权

作者:韩燕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53次举报

随着政策的调整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楼市降价的消息不绝于耳,这一话题不仅受到有买房愿望的潜在消费者的关注,也受到前期买房人的特别关注。很多前期买房人借此产生退房或者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差价的想法。买房人的这些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任何交易行为本身就是风险与收益如影随形的事,房屋买卖也是一样的道理。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只要对房价达成一致,买房人就应当履行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的义务,除非开发商有退差的书面承诺。因此,房屋“降价维权”是得不到认可的,买房人因房价下跌想要退差价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退房的请求也很难得到支持。不过买房人可以通过以下间接方式挽回因降价造成的损失:

一、审查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足以导致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违约行为。

1、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买房人要求退房的,法院将不予支持。而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3、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

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一般超过三个月开发商还不能如约交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4、拿不到产权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5、因开发商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开发商在售楼宣传中有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且这种虚假宣传和欺诈对买房人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价款有重大影响的,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买房人可以要求按照购房款的3倍赔偿损失。

三、订立购房合同未实际交付购房款但交付定金的,可以牺牲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这种方式需要买房人仔细核算、权衡利弊,以小损失挽回大损失。

综上,房子属于大宗商品,按理在购买时应当十分谨慎,建议购房者一是要理性和认真;二是运用合同条款加强防范和维权,对类似房价下跌是否退差要做出明确的约定,才能在维权时有据可依。

2003年法学本科毕业,现在河北秦皇岛作专职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在合同、侵权、建筑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2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