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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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情形

作者:韩燕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3次举报

  承包人资质不足包括承包人无资质、承包人资质低于要求和承包人借用资质三种情况。具体指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以及个人以自己名义或以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前两种情况很好理解,第三种借用资质通常包括挂靠、联营、将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等形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规定,借用资质的情形包括: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购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此外,承包人之间相互无资质产权联系,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都应被认定为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

   挂靠的法律后果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法学本科毕业,现在河北秦皇岛作专职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在合同、侵权、建筑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2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