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负担垫付抢救费用还是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先行赔付?《民法典》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
实践中普遍观点:盗抢后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不应仅限于垫付抢救费用。第一,交强险的目的在于公益而非商业盈利,应当优先保障受害人权利;第二,交强险免责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无论机动车的过错和责任大小,只要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当赔付。第三,在未发生盗抢的情况下,交强险尚且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若因盗抢而免除其赔付责任,对无辜的受害人缺乏公平,有违交强险的目的和价值。
如果失窃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窃车主虽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未投保交强险,但对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