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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中如何主张迟延付款利息损失

作者:韩燕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7次举报

在合同纠纷中如何主张迟延付款利息损失

(2012年6月20日修改)  (转载)

提记:合同履行中迟延付款(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发生的损失一般指利息损失,对这种利息损失是按银行贷款还是存款利息计算,其数额相差很大;在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时,是按银行同期还是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其数额也相差很大。既使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时,还有单利和复利计算方法之分,其计算出的利息额也相差很大。不同合同的当事人,在计算自己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时,可以根据现有的司法规定及合同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

关键词:迟延付款   迟延履行金钱债务 利息损失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银行逾期贷款利率    单利   复利

一、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在合中纠纷中,违约方迟延付款(迟延履行金钱债务)时,守约方有权主张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这类合同纠纷中,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损失合理,法院一般会直接适用合同双方的利息损失约定标准。

在此必须明确的是,损失赔偿额、违约金与利息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可以判决支付利息,而在其他合同纠纷中一般判决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且违约金一般以约定为限。因此,当事人对于违反合同(主要指金钱债务发生迟延履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银行贷款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违约责任,其实质还是违约金。

 二、直接套用司法解释对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规定

 很多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一旦发生纠纷时,守约方首先便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寻找直接能够套用司法解释对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规定。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有如下几种: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2.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发布)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第24条第四款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2.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3.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4.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三、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如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前述第二项针对了建设工程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以及一般合同中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时可以套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对于前述第二项之外的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时,一方当事人如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呢?

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此,在诉讼中只能主张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计算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损失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支持守约方“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标准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但很少支持按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加处罚息)计付利息损失。

四、如何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在利率确定的前提下,利息的计算方法有单利计算方法和复利计算方法,复利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损失又高于单利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损失。笔者认为,在守约方只能要求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为标准来主张自己的损失时,可以采用复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自己的利息损失。

我们把合同纠纷中逾期所欠款项称为“本金”。所谓单利计算,是指仅在称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其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时间。所谓复利,是指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末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利息是几何级数增加。复利计算公式:利息=本金×[(1+利率 )n-1];本利和=本金×(1+利率)n;公式n中表示期限单位数;利率和期限可以年为单位,以月或日为单位。

举例说明单利和复利的区别:

一合同纠纷中,某甲应支付某乙合同款项10000元,某乙多次催收无果,某甲逾期付款时间长达4年,假定银行规定人民币贷款的年基准利率是6%。以单利计算方法计算某乙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10000×6%×4=2400元

以复利计算方法计算某乙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10000×[(1+6%)4-1]=2624.77元

采用复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利息损失对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是公平的。

对违约方而言,可以把其逾期所付的款项当作是从银行借贷来的。既然是银行借款,就要按银行借款的规定来计算并按时支付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也认为,如“本金”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支付给债务人,不论是依借贷的方式、买卖的方式等等,均应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标准按合同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按1年贷款利率计算本金所发生的利息。

    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在逾期付款达一年上时,就应当在每满1年时支付按1年贷款利率计算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如果违约方在每满一年时不及时支付这笔利息,这笔利息当然就成了违约方逾期所付款项的一部分,在接着的下一年度对违约方上一年度没有及支付的利息 就应当计算利息。

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区别于执行中“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原第3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根据上述法规,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规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因此,在诉讼中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区别于执行中“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在起诉书中正确表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违约方逾期付款之日起算,到法院生效判决指定履行之日为止,生效判决指定履行之日以后违约方不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就要作为被执行人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此,在起诉书中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应当表述为:“责令被告[违约方]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X元)。

2003年法学本科毕业,现在河北秦皇岛作专职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在合同、侵权、建筑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2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