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陈平将其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餐饮用具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用于经营饭店。2018年3月22日,XX县政府决定在该饭店所在地及其周边土地兴建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随后下发《关于建设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的通知》,明确规定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对饭店等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县住建局根据县政府的授权,于2018年6月4日就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陈平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县住建局补偿125000元给陈平,陈平永须于2018年6月25日前自行拆迁饭店。协议签订后,县住建局依约给付了陈平拆迁补偿款125000元。但陈平以饭店土建、装修投入的费用近三十万元,政府补偿款金额过低为由,拒绝拆除饭店。后陈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房屋拆迁协议书》中的补偿款金额。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平与县住建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前,陈平对饭店建设投入费用具有充分认识,在此情形下签订协议即视为对拆迁补偿款的认可。法院最终驳回陈平要求变更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析:
1、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须谨慎,一旦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不得随意毁约。
2、法律风险提示: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对拆迁的各项事项与拆迁人进行完全的协商,在确认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得到认可后再予以签字,领取补偿款,搬离被拆迁地域。如果被拆迁人在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对补偿事项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处理,而且其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