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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漏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谁应为此买单?

发布者:王建营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消费权益 |925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郭某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位于顶层。在2014年下大雨时,房屋出现漏水情况。郭某到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便通知地产公司,地产公司售后人员进场检查后发现系楼顶防水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地产公司对楼顶防水工程进行维修,但是问题未能得以彻底解决。2016年6月的一场暴雨,致使郭某房屋漏水十分严重,壁纸、家具、地板等被泡,造成损失6万余元。因赔偿问题未能妥善解决,为此郭某将房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房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6万余元,并要求物业公司免除其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物业费。

        问题1:郭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本案中郭某的损失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楼顶漏水给郭某造成损失事件系发生在5年的质量保修期内。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售出的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不得故意拖延。由此可知,郭某的损失应当由房地产公司赔偿。

        问题2:保修期满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由谁负责维修?

保修期满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如属于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由物业公司组织维修;如属于自用部位的,则应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未进行维修或未能修好,在保修期满再次发生问题的,仍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或者由开发商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维修。

        问题3:业主可否以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义务而拒交物业费?

对于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质保期内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维修义务。质保期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身或侵权人承担维修义务;共有部分或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义务,物业公司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如果业主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维修义务时,可以要求适当减少物业的交纳。否则的话,业主仍应按照约定标准,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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