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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搭乱建,物业公司申请排除妨碍

发布者:王建营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消费权益 |614人看过

案情简介:

        姚某系XX小区业主。2015年4月,姚某开始在其房屋外露台违规搭建钢结构,不但增加建筑物的负担,且设计与小区整体规划及外立面风格显得格格不入,严重影响建筑的安全。物业管理公司与姚某进行沟通,劝其停止违规行为,但姚某仍然没有停止上述违规搭建行为。为此,物业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案件解析: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姚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姚某擅自在房屋东面露台加建钢结构棚子,不仅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而且破坏露台的形状及用途,损害建筑物的外观,亦造成安全隐患和不良影响,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姚某擅自搭建构筑物,其行为已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构成妨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姚某拆除房屋东面露台违法加建的钢结构阳光棚,并将房屋东面露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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