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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期限,后出具欠条亦未载明付款期限 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发布者:王建营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036人看过

       针对此种情形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关键在于解决如何确定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在《合同法》总则部分的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以及分则部分的第一百一十六条均有相应规定。鉴于分则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分则的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故在未约定付款期限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将交货时间视为货款支付时间,以此时间起算诉讼时效。而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则从买受人出具欠款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适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且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明确此种情形下的付款期限,故《诉讼时效制度若干规定》第六条并不适用。况且从效力等级上看,也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期限,后出具欠条亦未载明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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