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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XX公司、王XX与抚顺市XX公司、唐山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建营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7日|分类:综合咨询 |1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唐山XX公司(以下简称唐山XX公司)、王XX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唐山XX公司(以下简称唐山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42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辽04民申35号民事裁定书,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XX公司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唐山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XX公司、王XX的再审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抚顺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76元(XX公司已预交),由唐山XX公司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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