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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德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与被告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赖XX向周XX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计算自2014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多年好友,2012年2月27日,赖XX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周XX提出借款200000元,按月支付月利率为2%的利息即每月4000元,借期为不定期。2012年2月27日赖XX向周XX出具书面借据,周XX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赖XX支付借款200000元。之后,赖XX按月向周XX支付每月利息4000元至2014年5月26日止,此后至今赖XX未返本付息,周XX要求还本付息,赖XX一直以各种借口推托,无奈之下,故诉至法院。
赖XX未作答辩。
周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凭条、银行流水单为证。赖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周XX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7日,赖XX向周XX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向周XX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月息2分)。”同日,周XX从其名下尾号9115的银行账户向赖XX名下尾号2761的银行账户转款200000元。赖XX曾向周XX转款15笔,共计108000元,具体如下:2012年3月27日、4月28日、6月4日、7月4日、8月1日、10月14日、11月15日各4000元,12月27日8000元,2013年2月8日4000元、4月23日12000元、7月6日8000元、11月14日16000元、2014年1月28日12000元、5月31日16000元。周XX确认上述款项系赖XX支付的利息,之后赖XX未再付息或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XX以前述证据为证,主张与赖XX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赖XX借款后合计支付108000元,为27个月利息,此后未再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债务应当清偿,现周XX以赖XX未付息还款为由要求赖XX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利息标准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赖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XX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赖XX承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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