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抚养权变更纠纷,二审上诉获得法院支持,包括变更抚养权以及抚养费在内的最大合法权益

2023年08月08日 | 发布者:黄琴 | 点击:127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涂某与钱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0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小A由钱某抚养,然后根据小A自述,其从五岁起一直跟随母亲涂某生活,和父亲很少见面,上次通话是在去年其生日时。小A称,母亲能够照顾好自己...

律师观点分析

涂某与钱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0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小A由钱某抚养,然后根据小A自述,其从五岁起一直跟随母亲涂某生活,和父亲很少见面,上次通话是在去年其生日时。小A称,母亲能够照顾好自己,自己想和母亲在一 起生活。涂某为小A教育共支出了79918元,医疗共支出了2711.77元,生活共支出了11860.42元。上述费用 共计94490.19元。被告在此期间支付给原告2000元作为小A的学费。

涂某委托黄琴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婚生女小A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承担自离婚之日至今原告已垫付的孩子的生活费10000元、医疗费2695.77元、教育费79918 元、保险费6666.98元,合计99280.75元;3.判令被告自20232月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凭有效票据各半承担,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 、原告涂某与被告钱某婚生女小A由原告涂某抚养。二、被告钱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涂某支付44422.6 元。三、被告钱某自2023 2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小A年满18周 岁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 1800,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450元、被告钱某负担450元。

涂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黄琴律师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钱某向涂某支付90613.77元;2.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钱某自20232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00元;3.本案一 审及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钱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1.涂某与钱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女儿的一切费用应当由钱某独自承担。钱某怠于承担抚养女儿的责任,涂某为了抚养女儿而垫付的90613.77元理应由钱某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 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涂某与钱某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自双方离婚后,钱某一走了之,对女儿的衣食住行不闻不问。时至今日女儿一直由涂某独自抚养,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也是由涂某垫付,涂某依据《离婚协议书》 要求钱某承担为抚养女儿所垫付的全部合理费用,有理有据。在此就学校学费的问题特别说明:涂某与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女儿能够接受更加优质的教育,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将女儿送至私立小学就读。钱某系成年人,在对自己的财产状况具有完全的了解与认知的前提下,明知女儿每年就读于私立学校学费不菲,依然在离婚之时认可涂某“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内容,由此可见,钱某对于需要承担女儿不菲的私立学校学费的事实是明知且自愿承担的。离婚至今,涂某为了保障女儿正常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已代替钱某向学校支付了2021年、 2022年的学费合计70700(35350+35350)。原审法院认为对婚生女小A的教育、医疗、生活费用原、被告应各负担一半"系对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钱某自 20232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系对案件事实认定 不清。根据涂某在原审中提交的涂某与钱某微信聊天截屏, 双方通过微信沟通,钱某对于每个月1 16号转两千块学费"给涂某的事实是认可的,而且,钱某也已经依照约定向涂某支付了2000元学费。原审审理过程中,直接跳过双方自愿协商确认之内容,判决钱某每月按照1500元的标准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涂某对此判决内容难以服判。二 审庭审中,涂某补充上诉请求中的90613.77元的正常计算方式应该是44422.6*2+3645(一审审判过程中未认定的金额)得到的 金额为92490.2元,该金额与上诉金额不一致的部分,视同涂抹放弃主张该金额,按照上诉状中明确的90613.77元来主张。

法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

1.一审认定钱某向涂某支付44422.6 元是否正确;2. 钱某于2023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到本案,涂某与钱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A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但双方离婚后小A实际上一直随涂某共同生活,小A的教育、 医疗、生活等费用基本由涂某负担。 一审中,涂某提交支付凭证及票据证实其在教育、医疗及生活上共计支出94490.19元, 其中涂某主张给转账的3645元系补习费用,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一 审认定涂某支付小A教育、医疗及生活费用共计90845.19元并无不当。本案中,根据涂某与钱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故自双方离婚之日至2023131 日期间涂某支付的教育、医疗、生活等费用均应由钱某负担,涂某认可钱某曾经支付过2000元作为抚养费,该款项应予以扣除,则钱某还应支付涂某离婚后至20231 月小A的抚养费共计88845.19 (90845.19-2000)。 一 审对于钱某应支付的离婚后至20231月的抚养费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 "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 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涂某一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与钱某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学费,但根据聊天记录无法看出双方对于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时间的具体约定,在此情况下, 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变更抚养关系后钱某自20232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小A抚养费1500元,较为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涂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钱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涂某支付88845.1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钱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5元, 由钱某负担917元,涂某负担38元。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离婚纠纷,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黄琴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4932 积分:867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黄琴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黄琴律师电话(1866175932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66175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