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在批发市场销售咸菜及各式调料品,被告自
2013 年开始多次从原告处采购各类产品,经双方对账后确认被告共计拖欠货款 138000 元,被告于 2022 年 1 月 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屡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未果。
原告周某委托黄琴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38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 138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标准、自2022 年 1 月 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计至起诉之日利息损失暂计
18662 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何某欠周某货款
138000 元,由何某自 2023 年 7 月份开始于每月 15 日前支付 4000 元,直至付清为止,周某自愿放弃利息诉求;
二、若何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周某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
20000 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
3434 元,减半收取 1717 元,由何某负担(随最后一笔还款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