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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在律师帮助下,获得孩子抚养权以及孩子的生活费抚养费等等最大的合法权益

2023年07月11日 | 发布者:黄琴 | 点击:9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20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在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A由男方(被告)抚养,女方(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双方自离婚之后,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女儿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均...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在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A由男方(被告)抚养,女方(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双方自离婚之后,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女儿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均由原告独自负担。

原告钱某委托黄琴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女小A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承担自离婚之日至2023年1月 31 日期间原告已垫付的孩子的生活费10000 元、医疗费 2695.77 元、教育费79918 元、保险费6666.98 元,合计 99280.75元;3、判令被告自2023年2月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0 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凭有效票 据各半承担,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小A本人表示愿意跟随其母亲生活,小A自五岁起至今一直跟随原告钱某生活。结合原告及小A的陈述及现在的家庭情况,原告对于小A生活、学习方面抚 养更为有益,更适合孩子的发展和身心成长。因此由原告抚养婚生女较为适宜,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小A应由原告抚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离婚之日至2023年1月31 日期间原告已垫付的孩子的生活费10000元、医疗费2695.77 元、教育费79918 元、保险费6666.98元,合计99280.75 元的诉请,原告提交的支付凭证及票据证实在教育、医疗及生活共支出94490.19 元。其中,关于补习老师的转账记录中一笔备注“工资”,另外一笔未备注,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两笔转账系补习费用,故对该两笔转账3645元法院不予认可。法院认可原告为婚生女在此期间支付的教育、医疗及生活费用共计90845.19 元,庭审中原告认 可被告曾支付2000元作为孩子的学费,对婚生女小A的教育、医疗、生活费用原、被告应各负担一半,故被告刘某应支付原告钱某在离婚后至2023年1 月抚养孩子支付的教育、医疗及生活费用44422.6元[(90485.19-2000)/2]。

法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 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被告未到庭,结合小A的实际需要,以被告自2023 年2月起至小A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为宜。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钱某与被告刘某婚生女小A由原告钱某抚养。

二、 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某支付44422.6元。

三、被告刘某自2023年2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小A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450元、被告刘某负担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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