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委托A公司代为办理出版业务,并按照A公司的指示向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支付了定金
5000 元。后陈某与A公司签订了《代理出版协议》,陈某又按照A公司的指示向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支付了余款 50000 元。陈某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亦应当依约办妥委托事项,但至今未履约。经沟通,A公司承诺退还全部款项,却拖延至今分文未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系收款方,A公司系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持股100%的股东。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A公司存在实质关联。
陈某委托黄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A公司向陈某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
10000 元、退还服务费人民币 50000 元;2.A公司承担陈某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5000 元;3.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A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出版协议》
二、被告武汉A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向原告陈某退还出版服务费 54000 元;
三、若被告武汉A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履行,则
应另行向原告陈某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四、若被告武汉A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武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五、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