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业委会立即协助
A公司将某处1层会所等、2层健身房等、2层棋牌室、2层放映室,登记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业委会承担。A公司素菜:小区由A公司开发建成,小区内有建筑面积3
027.84 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会所,包含会所、棋牌室、放映室、健身房等,其功能系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一直由全体业主实际使用 至今。在会所建成后,登记于A公司名下。业委会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完成备案。后经A公司和业委会双方协商,签订《房屋所有权移交协议书》,
约定:为保持会所等房屋对小区业主的服务功能,A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小区包括会所在内的部分房屋无偿移交给业委会。业委会接收了以上房屋,但其至今不予协助办理会所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A公司认为,
A公司和业委会签订的移交协议是惠及全体业主的协议,协议签署后,会所成为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并应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继续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业委会作为签约主体及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协助办理登记的义务,将上述会所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业委会委托黄琴律师作为自己的二审律师,进行答辩,一、关于移交问题。第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在移交协议签署之后,拒绝按照协议的约定在5日内签署交接清单”,说明了双方没有签署交接清单的事实,但上诉人陈述是被上诉人拒绝签署交接清单,
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在协议签署后,多次要求上诉人全面移交协议项下资产,在沟通无果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要求上诉人全面履行移交义务。在交涉过程中,特别是在附件图纸明确确认的“库房”位置,现为22
个车位,签署协议时,双方是在现场根据图纸确认位置的,上诉人也是明知图纸位置就是车位,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图纸确认的位置进行移交,但上诉人多次明确拒绝并回函表示图纸确认位置是车位,不是库房,无需移交。第二,上诉人在小区发布了一则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将本案涉及的部分区域进行调整并暂停服务,这都说明了上诉人对公告涉及的区域没有实质的移交,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公众号截图、小区会所照片、会所视频,用以证明会所是开放使用的,
但不能因此等同于被上诉人“已实际接收并管理会所”,这完全是两个概念。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没有进行全面、实质性的移交, 这是事实,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规定,应当是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非是于己有利履行,于己不利寻找借口不履行。二、被上诉人认可《移交协议书》的效力,但认可协议效力与协助办理将资产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不可等同。第一,协议仅仅约定移交,未涉及到过户问题,且上诉人尚未依照协议之约定进行全面、实质性的移交,
在上诉人连依约履行移交义务都无法完成的情形下,上诉人想避开争议解决对其有利问题的态度,反而降低了与被上诉人进一步磋商的可能性。第二,上诉人在一审中告知法庭过户不会发生税费,可以以初始登记的形式,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被上诉人经过落实自然资源局,二次过户需要依法缴纳契税等费用,初始登记虽不需要交纳,但初始登记的前提是涉及的资产自始就属于全体业主的情形下才能办理。一审中,虽然上诉人提交的产权证的真实性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但是根据上诉人关于可以以初始登记的形式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的观点主张,结合上诉人作为开发商,
还是应该向被上诉人及全体业主就协议书项下资产原始归属做出深度明确的解释。第三,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是否接受会所等不动产及后续涉及的过户登记及税费承担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有关共有的重大事项, 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事项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且认定“涉案协议也未就不动产过户登记及税费承担进行约定,存在无法实际履行的可能”,符合实际情况,亦充分考虑
并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三、上诉人不能单纯的强调赠与财产,全体业主是否接受,应该正视存在的争议。小区业主素质都很高, 对于本案所涉纠纷都有自己的见解,上诉人作为开发商,应该就移交发生的争议,过户涉及的税费,深度解析涉案资产的原始归
属,对于被上诉人和众多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公示自小区交付10余年的时间中关于公共收益部分的账目明细,上诉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初私自加盖业委会印章及未经允许使用业委会主任身份证解决税务问题事宜及业主关心的涉及开发商的其它问题,向全体业主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解决方案。该事件在小区引起较大的轰动,前后有青岛市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公安机关、街道、社区到小区业委会做调查,被上诉人作为业主委员会,也提请街道、社区介入,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也有很多业主打
12345要求政府部门介入解决,所以不论哪一方,行事原则必须是不能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一切从全体业主利益出发,向业主说明白所有的事情及利弊,让业主做出自己的选择。四、一
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诉请事项需有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考虑了业主委员会的特殊性,为了避免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受损,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如果起诉业主委员会来协助上诉人履行某项义务,该项义务又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利益,未按照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就不是适格的主体,
因为业主大会未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行使 决定权。本案中,移交协议书签署程序是否有瑕疵、是否全面实质性移交、全体业主是否接受赠与,涉案不动产过户登记涉及巨
额税费等涉及全体业主的重要利益,被上诉人不能越俎代庖也没 有权利替全体业主做出决定,同样,上诉人也不能以赠与之名要求业主必须接受所谓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税费,其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是理所当然的。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
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果上诉人做事情的出发点是为全体业主利益考虑,作为开发商与业主的特殊关系,在不避争议解答 业主疑惑并解决的情形下,让业主明明白白的做出决定,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如果上诉人作为开发商表面上说的冠冕堂皇,实质上每次都回避争议问题解决和拒不解决对其不利的事宜,
那么开业主大会又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在彼此存在信任危机的情 形下,很难解决实际问题,或许政府部门及时介入处理,能有利 于问题的解决。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赠与合同的效力及应否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签订涉案协议的双方对涉案协议的效力均予以认可,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
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 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 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涉案协议涉及的事项依法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涉案协议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或追认,被上诉人依法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就涉案协议内容签订协议,涉案协议依法未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主张按照协议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东
海路9号全体业主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