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系原告对应楼上邻居。由于被告房屋的阳台地漏未做防水,所以其在使用的过程中导致原告阳台与客厅吊顶被水浸泡,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并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
原告刘某某委托黄琴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财产损失费用10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在没有明确认定或单方认定我家地漏堵塞造成原告损失与实事不符,仅凭维修员猜测原告阳台没有我家地漏的下水管道,也拒不查看被其装修包裹着的管道,闭门不见。就认定她家渗水是我地漏堵塞造成的。并且两次刨开属我外墙保温层给我造成的渗雨隐患和损失。还有初次给原告维修师傅谭某和同样是阳台渗漏的同层两人都说渗漏原因是楼顶的保温层开胶雨水长期灌入(满)停留在保温层内,有时不下雨天,室内也滴水。完全属于房屋的质量问题,所以导致原告反复维修未果。最后原告又找的是开发商遗留的维修人员,又以原告私自装修改造为借口推脱开发商的责任并收费,导致原告始终没有弄清楚家中长期无故渗漏雨水的真实原因。请求法院查明原因,依法审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青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系被告房屋阳台地漏位置对应渗漏至原告房屋阳台吊顶位置并向周边扩散,水流在被告房屋砂浆找平层渗漏至原告房屋客厅顶位置,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告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山价格评估咨询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原告的财产损失为6967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该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法院对其中
6967元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被告房屋漏水 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双方对漏水原因、损失数额未能达成一 致,致使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产生鉴定费15000元、评估费4000元,均应由被告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某财产损失6967元;
二、 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三、 评估费4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某某负担8元,被告王某负担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