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原被告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因感情不合资源离婚,约定南方支付抚养费给女方抚养的儿子,并且男方可以随时探视孩子。
后因探视问题出现纠纷,原告将被告高上法庭。因为被告委托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黄琴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当庭答辩。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儿子2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周周六和第三周周六下午由原告从被告处将儿子接回到原告住处,周一自信送至被告处,寒暑假原被告轮流抚养。
后更改诉讼请求为:南方随时可以探视儿子,或原告每周探视儿子一次,每周六上午6点至周日上午6点,寒暑假原被告轮流抚养。
被告辩称:依法判令原告每个月的10号、20号下午六点半到七点半探视孩子,每月30号早上10点到下午6点,探视孩子时有女方全程配成。
法院认为,探望权是父母基础对子女的亲权而香油的法定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作为离婚双方的原被告均应从保护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友好理智的行使或者协助行使探望权。
本案中,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约定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单原告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要依法、适当刑事,应以不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并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前提,还在现在已经开始参加各类早教培优课程,接下来也要面临接受各种教育培训,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探视孩子的次数以隔周一次为宜,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周六的上午9点至下午7点,考虑到孩子尚年幼,且一直由被告照顾,因为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探视时需要在被告的陪同下进行的抗辩理由,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于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周的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对孩子行使探望权;被告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时有提供协助的义务,并在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