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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案件中,帮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及利息

2021年09月18日 | 发布者:黄琴 | 点击:93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21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此后原告多次索要,但是被告至今未还。因此原告委托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黄琴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以及利息。被告辩称:双方的...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此后原告多次索要,但是被告至今未还。


因此原告委托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黄琴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以及利息。


被告辩称: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我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双方做声音,因一批货有问题,原告说质量不行,因为疫情不方便退回,答应原告补偿点钱。后面原告带了四五个人到我家找我,围着我非让我写个借条,碍于面子和对方人多势众,我才写了借条。没有和借条响应的打款记录。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和微信转账记录、借记卡账户你是明细清单。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意义,但双方有打款记录系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原被告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系长期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打款,被告发货。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现被告抗辩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借贷,借条亦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出具。

首先,被告称本案借条是在原告带人胁迫情况下出具,单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其受到胁迫的证据,故对其因受到胁迫向原告出具借条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深吸。当事人通过调解‘喝酒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不实用前款规定”。

通过庭审调查,被告和原告之间因买卖肉制品,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进行补偿,借条系被告本人书写并签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签原告货款的事实成立,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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