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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XX公司、温之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黄琴 | 点击:33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青岛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之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7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青岛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之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7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上诉人青岛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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