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青岛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富、常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5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1209.5元,由上诉人青岛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