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申请人李某委托黄琴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A公司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存
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A公司向 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的薪资6500元、2023年2月1日至 13日的薪资2510. 34元。3、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995.97元。4、被申请人
A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2月8 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92802. 18元。5、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扣发的薪资2332.22元。6、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33117.
45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167. 76元。7、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 支付2022年6月、2022年7月、2022年8月、2022年9月的 防暑降温费共计720元。8、被申请人B公司对以上第二项至第七项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经过仲裁委与律师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被申请人A公司于2023年
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70000元整。
二、 申请人李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 被申请人B公司对以上调 解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 本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被申请人B公司之间基于之前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迫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