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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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发布者:王鹏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0日 7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了解详情后请删除该内容后再进行编辑)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

1、案情情况:李某在2013年在一煤矿工作,离岗后检查无职业病,2014年6月李某在某煤矿工作,煤矿岗前未进一步检查即用工,用工至11月止,离岗前购买了一个月工伤保险,2015年5月,李某发现身体不适,广安市疾防中心检查出尘肺一期,一审判决认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保支付,煤矿只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某、煤矿均不服,提起上诉,后法院维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改判支持李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本人在接受李某咨询时,发现一审未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存在瑕疵,如果这样处理,社保部门不是当事人,其是否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属于其职权,那么存在法院判决和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且本人认为,本人只购买了最后一个月保险,而职业病是长期形成的,社保部门很有可能不支付,如果等判决生效,再去申请社保部门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社保部门不同意,那么李某的权益无法保障,遂准备上诉。

3、本案中,作为李某来说,如果等一审生效去申请一次性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医疗补助,等于只给自己留了一种方式,如果申请不行,那么基本上法院判决也已生效,相当于放弃了改变的权利,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对合法权益应多思多虑。

对于煤矿来说,煤矿岗前体检本应是其义务,其未体检以致自身处于不利,在诉讼中,煤矿如果去社保部门申请,或许能够获得补偿,但是其对之置之不理(正常由社保基金支付应由单位申请),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不利,因此企业管理严谨,对企业至关重要

王鹏律师于2012年10月执业,现执业于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2023年7月被广安市司法局广安市律师协会评为2019—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