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鹏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0日 7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张某在某工地受伤,投保了建工团体意外险,鉴定为七级伤残,保险公司以该险种人身保险赔付给付表中七级为保险金额的10%进行赔付,遂双方争议。
2、本人接受委托后,认为该险种七级10%确实有这个比例,但是对当事人并不公平,新的人身保险赔付给付表也已改变为40%,且该表当时未附至保险合同,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为旧的给付表,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限制,但未进行提示和说明,遂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比照人身损害的方法进行赔偿,最终也达到了我方的预期目的。
3、保险公司应对条款进行说明和提示,而当事人也应在投保前了解好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