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鹏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3日 9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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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罗某与韩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韩某名下房屋卖给罗某,价格70万元,韩某当日收款后,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因韩某因他事被收押,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罗某只是对房子实际占有,后房子由罗某出租给他人。2011年,曾某与韩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因房屋尚在韩某名下,曾某遂请求法院查封该房,查封后,我方代理韩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支持我方请求裁定终止执行,曾某遂以执行异议之诉诉至法院。
2、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可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已卖出的房屋,法律虽然规定房屋以物权公示为准,即谁名下就是谁的。经多方查看,我方认为这一原则亦有例外原则,也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及次序,而成都市中级法院亦倾向如此,但未变更登记,对抗第三人,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已支付了大部分或全部价款3、对房屋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4、是善意第三人且对未登记无过错(本案中罗某未进行登记是韩某被刑拘,无法办理,非罗某过错)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购买房屋,应及时进行过户,否则只要未过户,公示上仍然是原房主,自己也会卷入原房主纠纷且有可能房款两失,如确实付款后中途因原房主原因不能过户,那么建议尽快收房、居住或收益,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