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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资纠纷之法律简析

发布者:祖思明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241人看过

以案说法——劳资纠纷之法律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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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企业由于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拖欠数十名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员工集体投诉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律师解析

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主张哪些权益?

1.赔偿金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是劳动争议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但劳动者面对此种情形往往并不清楚自己应当享有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工资。在实践中,受理该问题的行政部门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故劳动者就拖欠工资问题可以首先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维权。

2.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该经济补偿金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劳动者“在职”不能提出此项请求。

二、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有哪些救济途径?

1.主张损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缴纳社保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可一旦用人单位出现欠缴,甚至不缴社保的情形,有很多劳动者无法准确找到合适的救济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司法解释,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投诉补缴

除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但补缴社保的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责令补缴或作出处罚。

三、用人单位未缴公积金,劳动者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缴纳住房公积金与缴纳社保同样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与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后果并不完全相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而未依法缴纳公积金的不在此列,司法实践中也多不支持此种情形下的经济补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缴存,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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