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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之浅析

发布者:祖思明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630人看过


经济性裁员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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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包含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可以按照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一是,经济性裁员有人数的要求: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百分之十以上。

二是,经济性裁员有程序上的要求: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员方案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

三是,经济性裁员需符合法定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是,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1.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五是,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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