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之简析
祖思明律师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便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工资,我们也经常称作“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了此条规定之外,《劳动合同法》中再无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表明“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只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形。
另外,该条所述的“一个月工资”要区别于经济补偿金条款中的“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所以,代通知金是以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