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祖思明律师
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简单的分为两种,一是过错性解除,二是无过错解除。其中,过错性解除随之而来的后果是经济性补偿或是赔偿,法律依据主要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概括起来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过错解除也要区分不同情况,一是协商解除,二是劳动者方面的提前通知解除,三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四是非双方过错的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下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依照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过错下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两个条款,可以概括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中的过错性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