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祖思明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又一法定情形,被列在《劳动合同法》中,实践当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样的书面材料上,都标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多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表述,我们很容易认为,协商解除是不需要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因为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要区分情形,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后,再与劳动者取得一致,那么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在此种情形下,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很难取证,如果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及时保存搜集用人单位“先提出”的证据。
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后,再与用人单位取得一致,那么,此种情形下的“协商解除”便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