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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之简析

发布者:祖思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434人看过


试用期之简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与试用期有关的几个重要规定,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

      首先,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以及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其次,允许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也不能在合同中随意确定试用期期限。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劳动合同期限是包含试用期期限的。

      试用期之所以引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注意,主要是影响工资的支付标准以及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日通知单位;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试用期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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