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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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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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分析:离婚时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发布者:李顺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2021人看过

案例:2000年, 张女士 和刘先生夫妇为儿子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生存保险, 刘先生为投保人,受益人为儿子小泰,年缴保费2600元。2005年,张、刘离婚,由 张女士抚养儿子小泰。此时该保单已缴纳了5年保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离婚 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 后张女士在缴纳保费前,发现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 刘先生。 于是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 刘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 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生存保险金。 张女士不同意,前夫 刘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一半保费和保险金呢?  

  分析: 张女士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

  由于案例中小泰的保单是父母离婚前为他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退保,然后夫妻双方平分现金。但是在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此人寿保险的话,最好不要采用此方式。二是如果不退保,可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 张女士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或保单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 刘先生。三是由于小泰的保险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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