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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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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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教你:离婚时对股票等有价证券如何处理?

发布者:李顺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052人看过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等有价证券所有权权属以及价值认定的问题越来越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实践中一般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目前股票等证券是在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管是否记个人户名,只要使用的是夫妻共同的钱款,该有价证券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与其他共同财产一样予以分割。   

    (2)如果股票等有价证券是婚前一方以个人钱款购买的,证据充分,该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属于购买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而应当归购买方所有。   

(3)优先处理,及时控股。如果当事人因离婚后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归属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基础上,优先处理股票纠纷,根据股票发行的不同方式,采取不同的控股措施,防止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公平处理。当人民法院将股票等有价证券判归一方所有.必须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的多少在于核定股价。股价一般由夫妻双方以发行价和市场价协商确定。   

    (5)竞价处理。对于双方争执激烈,对于股票的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采用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所谓竞价,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股票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为股票最终价格.同时该股票所有权也归属报价最高者,但其应按最高报价给对方相当于一般价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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