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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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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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股票? ——北京婚姻继承律师解决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李顺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020人看过

北京市民求助先生:

  我和张某在1999年结婚。结婚前,我名下有股票价值10万元。婚后,我继续炒股,张某没有亲自炒股,但将自己的工资给我投进去,累计有5万元左右。2003年,我们两人的父母也各自投入了4万元。在投资时商定,每年付给两方父母5%的固定年息。前段时间,张某提出离婚,要求将我名下的股票(已增至5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股票的现值主要是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此主体部分应当是我的个人财产。

  我想请问,一定要把股票的现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我能不能只按照比例分给张某一部分红利呢?

  帮忙

  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李顺涛律师:

  先生婚前的股票10万元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双方父母的投资应当返还同时应分的年息按照约定处理。剩余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先生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除非先生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前所购股票与婚后所购股票的增值有所区分,否则对该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难以认定,应当按照《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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