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朱**,男,汉族,19**年2月28日,住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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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因与原告赵***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赵**在诉状中称是在爬塔吊过程中不慎从3米的高处摔下受伤,该陈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负责济南中建瀛园二期工程的塔吊工作,工作地点是46号楼塔吊。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原告首先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作业,其次要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再次从事塔式起重机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系带的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穿紧口工作服,戴手套。工程建设塔吊安置在在建楼房46号楼南面中间位置。第一被告作为项目负责人,经常对班组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塔吊工沿着46号楼旁边的小路走向塔吊,并从塔吊底部登上塔吊操作机器。
在工作期间,原告是住在宿舍的,从宿舍到工作地塔吊大概是3分钟左右的路程。原告工作地是早晨7点钟上班,2012年11月15日上午原告是7点半左右从宿舍出发的,7时40分左右发生的事故。原告上班未按照安全制度的要求沿着46号楼旁边的小路走向塔吊,而是直接从楼房一层尚未安装窗户的房间中穿过,当踩着地下室采光井上端的一根钢管往后楼走时,未注意观察,失足掉进了采光井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工作的塔吊离出事的采光井有大概10米的距离,而且采光井是在楼内的。按照原告的陈述,原告在爬塔吊的过程中摔伤,是应该摔倒在塔吊的下方,是不可能掉进采光井里的。
在审理过程中,由济南市**县人民法院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进行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医生曾经问过原告是怎么摔伤的?原告的答复是从一层摔地下室了,原告反复强调是从一层摔下去的,有视频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证实。与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的是在爬塔吊过程中不慎从3米的高处摔下受伤,该陈述与事实不符。
二、原告不按照正常路线行走,擅自穿越楼房一层尚未安装窗户的房间,对损害发生应当承担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原告走向塔吊作业时,应按沿着46号楼旁边的小路走向塔吊,并从塔吊底部登上塔吊操作机器。原告2012年11月15日上午7时40分在上班路途中,擅自穿越楼房一层尚未安装窗户的房间,踩着地下室采光井上端的一根钢管往后楼走,失足掉进了采光井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原告是在准备从事雇佣活动时由于自己不慎发生了事故,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和被告之间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原告不遵守规定,擅自改变行走路线,穿越危险的一楼房间,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所以原告要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三、赔偿数额依据原告庭审举证再答辩:
综上,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双方应该按照过错程度来承担所有的费用。以上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答辩人:朱****
代理人:李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