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1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济南某某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3号楼2单元601室 电话:1******
申请再审人(案外第三人):李**,男,汉族,19**年11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电话:****8
委托代理人: 李海英,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1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再审人张**、李**因与被申请人李**、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号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2)市民初字第**号和(2012)济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依法改判。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九)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事由一:符合第200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李**擅自处分******的房产,一直未给付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售房款,严重侵犯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号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擅自将********的房产变更至其个人名下,该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的继承人包括其母亲即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哥哥即申请再审人(案外第三人)、姐姐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该案判决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应该给付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售房款****元,给付申请再审人(案外第三人)****元,但是被申请人李允一直没有给付,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2012年**月**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再审人(案外第三人)于2012年**月**日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再审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才给付申请再审人(案外第三人)****元,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该笔售房款*******元。按照合同法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一)、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被申请人李**擅自处分房产并不给付售房款给申请再审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了赠与人即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和其近亲属申请再审人(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2012年**月**日,申请再审人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应该从此时计算申请再审人的撤销权期限。故申请再审人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没有超过法定的1年期限。
2、******(涉案房屋)是申请再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再审人无权处分不属于自己的份额。
***********(涉案房屋)是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19**年**月参加房改购得,从该房产购买申请表上可以看出该房产是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在其丈夫李**死亡后利用其丈夫**年的工龄购买的房改房,该房产购买申请表在一、二审中均没有涉及,属于新证据,而且是以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的名义缴纳的购房款******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复函,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定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19**年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的丈夫去世后,其遗产在2012年才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分割,详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号判决书,购买该房的款项是夫妻双方的积蓄。所以涉案房产属于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可以把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其子女,属于其丈夫李***的份额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无权处分,所以在一、二审中被认定有效的赠与合同应该是部分无效的。
二、申请事由二:符合第200条第一款第(九)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处分属于其丈夫的份额,侵犯了申请再审人(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没有通知案外第三人来参加诉讼
********(涉案房屋)是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李**死亡后,属于李**的份额要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处分属于其丈夫的份额,侵犯了申请再审人(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二审中,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通知申请再审人(案外第三人)来参加诉讼。
综上,一、二审都认定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是不正确的,而且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向贵院申请再审,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二0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