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舰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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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主任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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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假药应如何定性?

作者:王舰苹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1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525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间,被告人陈顶龙为销售药品牟利,租赁A市门头沟区龙泉务村兴隆街X号院内平房和本市石景山区高井南街X号院内平房用于存放药品。同年5月24日,上述两处药品存放地被执法部门查获。被查封扣押的86种药品中,有13种药品被认定为假药,价值人民币236653元。2017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顶龙在本市门头沟区、石景山区,多次通过德邦物流公司以上门取货、代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药品,得款共计人民币402417元。同年5月24日,被告人陈顶龙在A市门头沟区药品存放地被民警抓获,其在上述两处药品存放地被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的药品除假药外,其余药品价值人民币369433元。陈顶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应该如何处罚?
二、律师答疑
       陈顶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人民币77万余元,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销售假药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其行为亦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故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法律解读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王舰苹,女,北京卓晖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律师,北交所特聘专家,曾于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从业三年,系北京地区多家大型企业常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卓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