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小明因资金周转问题导致资金紧缺向小强借款40万元人民币,二人之间存在正当债权债务关系,债务资料齐全,双方决定小明于一年之内还清债务。2017年7月,小强由于小明在自己的催债下仍未归还,将小明强行拉到车内拘禁,并要求小明还款60万元人民币,小明还款后才会放人。小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是否构成了抢劫罪呢?
二、律师答疑
小强为索取债务,强行将小明拉入车内拘禁,属于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故小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小强非法拘禁小明,对于行为人为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不以抢劫论处,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其他犯罪论处,但小强强行要求小明还款60万元人民币,比之前的债务多出20万元人民币,胁迫抢劫公私财物,构成了抢劫罪。
三、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法律解读
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故小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小强非法拘禁小明,对于行为人为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不以抢劫论处,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索要合法债务时,应索要协议內金额,不能存在多余部分,若强行索要金额大于协议内金额,则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