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舰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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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主任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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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婚前购房需要注意哪些事宜

作者:王舰苹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661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15年,王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湖南省张家界武陵源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据了解,双方婚前购买房屋一处,登记在陈某名下,购房款共计12万元,由王某父亲出资6万元缴纳了首付,抵押贷款6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庭审期间,王某表示,首付6万元系其父亲赠与他个人的购房援助款,因其无法办理购房贷款,所以该房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名下,由陈某办理购房贷款,并当庭出具了由陈某亲笔书写以此为内容的证明。陈某则认为,该房屋确系婚前购买,由王某父亲出资6万元作为购房援助款,但该购房援助款系王某父亲对其个人的赠与,因此该房屋才登记在其名下。
二、律师答疑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于本案中,王某出于某种原因无法办理购房贷款,才将该房房产证登记于陈某名下,由陈某办理购房贷款,王某父亲提供6万元首付。由此推断,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并非是王某父亲赠与首付款给陈某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购房首付款应视为是对王某个人的赠与。
三、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律解读
       父母为子女婚前买房大体上分为四种情况,按揭买房、全款买房、分期付款买房以及借子女名义买房。
       其中全款买房完全可以算作子女的个人财产,相比于其他三种法律风险较小。
       按揭买房情况下,可以婚前首付由男方父母支付,婚后银行按揭仍然由男方父母支付,换言之这套房从前到后所有的钱都是父母掏的,而且结婚后父母直接把款打到银行按揭还债账户中,这种情况下这套房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婚后还银行的借款,也没有女方的事儿。所以离婚也就不涉及到分割,同时也可以结婚前父母帮着付首付,结婚后两口子用自己婚后的收入来还款,在这种情况下婚变时房产仍然算作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应当拿出一半来取折价补偿给女方,当然这种折价补偿既包括本金的补偿,也包括还银行利息的补偿还包括房产升值部分。
       对于帮助子女进行分期付款买房的父母,建议父母在结婚前和结婚后的付款都能实现银行账户隔离,因为子女结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收入,有可能导致跟子女的婚后夫妻共同存款了就分不清了。
       最后一种为借子女名义买房,建议父母提前跟自己的子女签订房产代持协议,或者以子女名义买房,加一个房屋共有产权人。

王舰苹,女,北京卓晖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律师,北交所特聘专家,曾于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从业三年,系北京地区多家大型企业常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卓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