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一、案情简介
小明因为需要本钱做生意,经和朋友小刚商量借款30万,同时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抵押给小刚,但双方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只是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时在合同上提到了用自有的某某地房产作抵押,并将房产证交付给小刚方保管。一年后,小明做生意失败,小明无力归还小刚的借款,小刚起诉小明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小明承认借款的事实,那么,小刚在未办理抵押手续的情况下是否享有抵押权?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呢?
二、律师答疑
本案中,小明向小刚借款同时用自己房产抵押给小刚,但却并没有办理抵押手续。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抵押未生效,但小明仍应承担向小刚还清债务的责任。
三、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法律解读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直接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主要包括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不行使的,以及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 置权而留置权人不行使的。由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便于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由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主要是针对有些财产权利设立质权的情况,如以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设立权利质权,由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更便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