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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发布者:任印好|时间:2020年10月19日|10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徐X于2011年5月6日到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徐X在工作过程中被砸伤,被及时送至医院治疗,前后治疗30多个月。徐X于2014年3月6日经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5年8月31日被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二级,于2016年7月25日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人符合一般医疗依赖。徐X经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执行工伤待遇,但公司虽然愿意对徐X执行工伤待遇,但不同意按照徐X工伤前的工资标准支付1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徐X及公司均没有对徐X停工留薪期进行申请延长,致使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没有给予徐X批复延长停工留薪期,而按照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徐X的实际情况,至少应延长停工留薪期6个月,而实际上被申请人只是按照徐X的基础工资(每月2000多元)发放申请人18个月的工资。徐X向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经审理裁定:公司在裁定书生效后15天内补发伤者1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玖万余元)。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7年1月份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驳回伤者的诉求。笔者作为仲裁及一审阶段法援律师参与了仲裁及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判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支付被告1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89940.14元)。

案例评析

对于该案件,代理人分析如下:

根据《安徽省事实<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申报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申请人是工伤职工或用工单位。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有申报工伤的义务,也有提出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义务。

鉴于原告是二级工伤,在治疗不到12个月的时候,被告仍在危险期,根本不可能去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而且原告没有提出申请,也没有在停工留薪期将要结束时,告知被告要尽快自己提出申请,以及不申请的后果,另外被告发放了原告18个月的工资,以其实际行动认可了1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在本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能证明,原告确实根据被告的情况,一直给予被告积极治疗,以单位的名义给被告申报工伤、给被告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以及护理依赖的鉴定。虽然原告没有及时申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但却根据被告的受伤情况,发放到被告执行伤残等级待遇,也就是18个月的工资。可以说原告以其实际行动,认可了被告1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总之,原告应当告知被告进行申请或自行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而没有告知,在被告不能申请的情况下,也没有申请给予被告延长停工留薪期,致使被告没有得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延长批复,应当由原告承担相应的后果。

结语和建议

该案件宣判后,伤者及家人非常满意,双方在上诉期内也没有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经后期核实,该差额工资用人单位也已经支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本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代理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多次与仲裁庭、法庭办案人员沟通,多次参与调解,最终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用人单位承担了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使用劳动者在身体受到伤害时不至于再使心灵受到伤害,不能再让社会风气受到伤害,鼓励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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