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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任印好|时间:2020年10月13日|4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玉兰大道卫生局西XX。
负责人:孙XX,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杨X,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印好,安徽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被上诉人杨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任印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杨X承担。事实与理由:1.中国XX公司是否是废弃钢绞线的所有人或丢弃人,杨X提供证据不能证实。2.一审关于涉案车辆损失认定错误。车辆维修费用中有9000元无具体使用项目,涉案事故发生时间为2019年6月4日,但两张发票开具日期为2019年6月14日,未在修理期间。杨X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向厂家要求维修或要求厂家配送零件,而是将拆下的配件进行修理,导致维修损失及停工损失扩大,该部分费用应由杨X自行承担。
杨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杨X一审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是由中国XX公司废弃钢绞线所致。2.杨X维修车辆及更换配件情况客观真实,且有发票予以证明,开具发票日期与维修时间相差几天符合生活常理。3.本地无涉案车辆定点厂家维修,如杨X选择厂家维修或提供配件,则维修时间会更长。
杨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XX公司支付杨X修车费用32548元;2.判令中国XX公司支付杨X营运损失90000元;3.诉讼费由中国XX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4日中午,案外人**驾驶皖XXX号联合收割机,在为同村村民李XX位于安徽省濉溪县烈士陵园东XX收割小麦时,因麦田里存在废弃的钢绞线,有一段钢绞线被卷入联合收割机滚筒内,造成联合收割机包括滚筒等多处损坏。当天,杨X及时将受损的联合收割机送到当地维修部门维修,支付维修费32548元,维修期间联合收割机停运经营9天。2019年9月10日,经安徽天正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皖XXX号联合收割机停运9天的损失为40770元。杨X支付评估费3000元。
另审理查明,杨X系与案外人**系夫妻关系,皖XXX号联合收割机麦的法定车主系杨X。中国XX公司的通信线路从李XX承包的土地南北走向通过,现已废弃,在线干处尚有与线干相连的钢绞线,地面残留有散落的钢绞线。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中国XX公司的通信线路从他人的承包地里通过,将其所有的废弃钢绞线遗留在他人承包地里,且未予以明示或告知相关人员,杨X的丈夫**驾驶杨X所有的联合收割机为相关农户收割小麦时,事前未对相关地块有无杂物予以了解,且废弃的电线杆处尚存盘卷的钢绞线,目所能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双方均有过错,一审法院酌定中国XX公司、杨X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故对杨X要求中国XX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营运损失的主要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中国XX公司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或于法有据的辩称,予以采纳,对其其他辩称,不予采纳。根据法定赔偿标准,杨X依法应获得下列损失70%的赔偿:车辆维修费32548元、营运损失40770元,计73318元,即51322.60元(73318*70%)。判决:一、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杨X车辆损失、营运损失即51322.60元;二、驳回杨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1375.5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1000元,杨X负担375.50元。鉴定费300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2100元,杨X负担9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国XX公司提交照片2张,拟证明中国XX公司的线路未发生脱落或者更换,涉案土地上还有其他公司的线路。杨X质证认为,照片上的线路完好,不是涉案事故发生地,何地拍摄不清楚,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经审核,本院认为,经现场勘查中国XX公司提供照片中两条线路系正常运行状态,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二审现场勘查:李XX承包地上东西走向的两条线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李XX承包地上南北走向通信线路现已废弃,属于中国XX公司所有。李XX承包地另一端仍有与线干相连及地面残留散落的钢绞线。
除上述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查明其他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涉案废弃钢绞线的所有人如何认定;2.杨X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1。杨X一审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村委会的证明、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车辆受损系由中国XX公司废弃的钢绞线所致。但中国XX公司上诉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实废弃钢绞线系其公司所有。为了查明本案事实,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在李XX承包地上共有三条线路经过,其中东西走向的两条线路均处于正常状态,只有南北走向线路处于废弃状态。经中国XX公司确认属于其公司所有,且现场仍有散落的钢绞线未清理。故一审认定涉案废弃钢绞线的所有人系中国XX公司,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X为证实自己的损失情况,于一审中提供了维修单位证明、维修发票及停运损失的鉴定报告。杨X选择就近维修及开具发票日期与维修时间相差几天均符合生活常理,中国XX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关于涉案车辆损失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1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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