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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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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2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被告人严某某的第1点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严某某在陈某乙中标鱼龙湾安置小区配电工程项目后,主动联系陈某乙,表示其在工程上存在职务便利,并向陈某乙索取贿赂,该事实有陈某乙的证言证实,亦得到被告人严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的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严某某的第2点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盛世嘉园二期配电工程由陈某乙承做,被告人严某某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其主动向陈某乙索要500000元人民币的"利润",显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该节事实有证人陈某乙、常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亦得到被告人严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的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严某某的第3点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严某某相关犯罪事实已被纪检、检察机关掌握,并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行为不成立自首,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严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悉数退出赃款,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理由,对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严某某有立功情节,且积极退赃,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严某某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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