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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与C、D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景龙|时间:2020年06月12日|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一审被告:A, 再审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C及一审被告D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B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均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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