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电信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浮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若虹,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某电信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16 日签署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原告主张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未支付2013年8月-2013年12月服务费共计3384000元。原告某电信技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支付网络服务费及滞纳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前向原告某电信技术公司支付3384000元;
二、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诉争案件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9077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负担(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