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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信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6年11月04日 | 发布者:魏颖 | 点击:9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原告某电信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浮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电信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浮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若虹,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某电信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 2013  6  16 日签署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原告主张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未支付20138-201312月服务费共计3384000元。原告电信技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支付网络服务费及滞纳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2015420日前向原告某电信技术公司支付3384000;

二、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诉争案件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9077(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某电信服务公司负担(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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